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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珠三角禁止新建、擴建水泥等項目

來源:互聯網 2021-12-31 12:43:47

近日,廣東生態環境廳發布《廣東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2021-2025年)》(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明確表示,珠三角地區禁止新建、擴建水泥項目,并且推進全省水泥企業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

《征求意見稿》還表示以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為重點,對能耗、環保、安全、質量達不到標準以及淘汰類、限制類產能排查建檔,逐年細化并落實產能淘汰任務。并且以建材、化工、石化、有色、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為重點,落實清潔生產審核要求,開展重點行業、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整體清潔生產審核模式試點。

廣東:珠三角禁止新建、擴建水泥等項目(圖1)

文件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2021-2025 年)》,鞏固并擴大藍天保衛戰成果,加快推進美麗廣東和粵港澳大灣區空氣質量改善先行示范區建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以空氣質量全面改善持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穩中求進總基調,認真落實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總要求,深入落實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圍繞美麗廣東和國際一流灣區建設總目標,以重污染天氣消除攻堅戰、臭氧(O3)污染防治攻堅戰、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三大標志性戰役為重點,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污,堅持結構調整和污染治理并舉,堅持多污染物協同減排,聚焦細顆粒物(PM2.5)和 O3 污染協同控制,加強體制機制和科技創新,推進大氣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形成具有廣東特色的多元共治大氣污染治理格局,在國家指導下,粵港澳三地共同建設大灣區空氣質量改善先行示范區。

二、工作目標

經過 5 年努力,大氣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明顯提升,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下降,全省空氣質量繼續領跑全國。

到 2025 年,全省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AQI 達標率)達到 95%以上,PM2.5 年均濃度控制在 22 微克/立方米以下,O3 上升趨勢得到有效控制,以 O3 為首要污染物的超標天數有所減少,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廣州和佛山市二氧化氮(NO2)年均值控制在 30 微克/立方米以下。

到 2025 年,完成國家下達的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目標。

三、重點工作任務

(一)嚴控“兩高”行業,實施產業綠色轉型提升行動。

1.嚴格新建項目準入。

嚴控“兩高”行業產能,省市“三線一單”更新調整時應深化“兩高”項目準入及管控要求。新建高耗能項目嚴格執行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嚴禁在經規劃環評審查的產業園區以外區域,新建及擴建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項目。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 VOCs 含量限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項目,珠三角地區禁止新建、擴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學制漿、生皮制革以及國家規劃外的鋼鐵、原油加工等項目,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火電機組和企業自備電站,推進現有服役期滿及老舊落后燃煤火電機組有序退出。珠三角地區新建項目原則上實施 VOCs 兩倍削減量替代和 NOx 等量替代,粵東西北地區實施 VOCs 和 NOx 等量替代。(以下各項措施均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省牽頭單位及參與單位詳見附件 1,不再逐項列出。)

2.升級改造現有產能。

貫徹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以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為重點,對能耗、環保、安全、質量達不到標準以及淘汰類、限制類產能排查建檔,逐年細化并落實產能淘汰任務。優化調整油庫布局,著力解決珠三角和粵東西北地區油庫分布不均衡的問題。

以建材、化工、石化、有色、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為重點,落實清潔生產審核要求,開展重點行業、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整體清潔生產審核模式試點。

3.整治提升涉氣產業集群。

各地級以上市應排查涉大氣污染物排放產業集群(同一鄉鎮及毗鄰鄉鎮交界處同行業企業超過 30 家的認定為涉大氣污染物排放產業集群),對存在突出問題的產業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統一整治標準和時限,實現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2023 年底前基本完成產業集群綜合治理。對涉 VOCs 產業集群,統籌規劃建設一批集中涂裝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綠島”項目,2025 年底前,珠三角地區以及清遠、潮州市每個城市至少建成 1 個“綠島”項目。在已建成集中涂裝中心服務范圍內,相關企業原則上不再配套建設溶劑型噴涂車間,確實有必要建設的應配套適宜高效的 VOCs 治理設施。鼓勵產業集群采用集中供熱、供汽設施或使用清潔能源。

4.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

加大綠色環保企業政策支持力度,在低 VOCs 含量原輔材料替代、低 VOCs 含量產品生產工藝、先進工業涂裝技術和設備、VOCs 污染治理、環境監測等領域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國內競爭力的龍頭企業。鼓勵采購人對適宜將環保因素作為評審因素的項目,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具體的加分條件,推動產業健康發展,加大違規行為的聯合懲戒力度。支持重大核心技術研發,促進大氣污染治理重大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

(二)改善能源結構,實施能源清潔化替代行動。

5.發展清潔低碳能源。

建設天然氣主干管網及“縣縣通工程”,力爭 2022 年底實現全省共 124 個縣級行政區(除汕頭市南澳縣外)均通達天然氣主干管網;到 2025 年天然氣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 14%。完善天然氣管網運營機制,年用氣量 1000 萬立方米以上、靠近主干管道且具備直接下載條件的工商業用戶可實施直供。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燃煤鍋爐、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以及運輸車船使用。工業鍋爐、工業爐窯“煤改氣”要在落實供氣合同的條件下有序推進。

到 2025 年,非化石能源裝機(含西電)比重達到 50%左右,“十四五”期間新增核電、風電、光伏裝機容量 240 萬千瓦、2000萬千瓦、2000 萬千瓦,西電輸入規模增加到 4500 萬千瓦。

6.嚴控煤炭消費量。

珠三角地區煤炭消費實現負增長,新、改、擴建涉煤項目依法實行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到 2025 年,在確保電力安全可靠供應的前提下,力爭全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在 1.63 億噸內,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控制在 30%左右。珠三角地區逐步擴大III類(嚴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粵東西北地區III類禁燃區擴大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鼓勵自備電廠轉為公用電廠。

7.壓減工業用煤。

保證電力、熱力供應等前提下,推進 30 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 15 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生物質鍋爐(含氣化爐)和燃煤小熱電機組(含自備電廠)關停整合。珠三角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燃煤鍋爐;粵東西北地區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和天然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新建每小時 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2025 年底前基本淘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內每小時 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

新、改、擴建熔化爐、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原則上采用清潔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生物質等燃料。鼓勵現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爐窯改用工業余熱、電能、天然氣等;全省玻璃、鋁壓延、鋼壓延行業基本完成清潔能源替代。燃料類煤氣發生爐采用清潔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園區(集群)集中供氣、分散使用的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間歇式煤氣發生爐。

(三)調整交通結構,實施綠色交通系統建設行動。

8.優化調整客貨運結構。

建設完善集疏港鐵路專用線,到 2025 年,全省鐵路貨運量比2020 年增加 1500 萬噸,港口集裝箱鐵水聯運量年均增長率達到20%。燃油鐵路機車加快改造升級為電力機車,未完成“油改電”的機車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國VI車用柴油(含硫量不高于10ppm)。

城際鐵路出行發展公交化運行模式,到 2025 年全省鐵路旅客運輸量在客運總量中的比重持續提升。強化軌道交通、公交車等與其他交通方式銜接,到 2025 年,城區常住人口 100 萬以上城市中綠色出行比例超過 70%的城市數量達到 10 個。

9.推廣使用清潔低碳的運輸及作業工具。

到 2025 年,全省新能源汽車在新車銷量中占比達到 20%左右。各地級以上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全部使用電動汽車和氫燃料電池車。珠三角地區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車、網約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粵東西北地區新增(含更新部分)比例不低于 80%并逐年提高 5 個百分點(含節能車)。每年新增及更新的公務用車中新能源汽車和節能車比例不低于 60%,其中,新能源汽車比例原則上不低于 30%。各地級以上市新增或更新的城市物流配送、輕型郵政快遞、輕型環衛車輛使用新能源汽車比例達 80%以上;高速公路服務區快充站實現全覆蓋,大中及以上城市 50%的居住社區具備充電條件。到 2025 年底前,基本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的柴油和燃氣汽車;符合強制報廢情形的交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和銷毀。

實施船舶 LNG 動力改造和 LNG 加注站建設,2022 年底前形成 350 艘 LNG 動力船舶應用規模,2025 年底前形成較完善的珠三角內河 LNG 動力船舶運輸網絡。淘汰老舊船舶和機械設備,2025 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具備條件的更換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的發動機,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舊船舶。船舶要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油,加強對使用不符合標準燃油船舶監督執法檢查,打擊船舶冒黑煙現象。

(四)實行全過程管控,實施 VOCs 深度減排治理行動。

10.系統排查 VOCs 治理突出問題。

全面實施基于環境績效的涉 VOCs 企業分級管控,定期開展申報分級、評級審核與結果發布。2023 年底前,珠三角地區 VOCs年排放量 10 噸及以上、粵東西北地區 3 噸及以上涉 VOCs 企業完成分級。研究制定基于 VOCs 光化學反應活性的管控政策和VOCs 豁免清單。

開展 VOCs 排放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各地級以上市應組織企業自行完成一輪針對儲罐、裝卸、敞開液面、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廢氣收集、廢氣旁路、治理設施、加油站、非正常工況、產品 VOCs 質量等 10 個關鍵環節的涉 VOCs 排放問題排查,形成排查清單和整治臺賬,2022 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確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遲在相關設備下次停車(工)大修期間完成整改。

11.全面實施源頭替代。

全面推廣使用低 VOCs 含量原輔材料,加大非溶劑型低 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生產企業在產品出廠時應按照產品執行標準要求注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等信息,并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對需要標明或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產品使用領域、施工配比、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事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產品 VOCs 含量限值和有害物質限量標準要求,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汽車整車制造底漆、中涂、色漆,室外構筑物防護和道路交通標志,基本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出版物印刷全面使用低 VOCs 含量油墨;皮鞋制造、家具制造業基本使用水性膠粘劑。各地級以上市應研究制定本轄區涉 VOCs 企業低 VOCs 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實施計劃,做到應替盡替。到 2025 年,溶劑型工業涂料、油墨、膠粘劑等使用量下降比例達到國家要求。

12.實施重點領域深度治理。

開展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儲罐按照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及相關行業排放標準要求,進行罐型和浮盤邊緣密封方式選型。鼓勵使用低泄漏的儲罐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儲罐部件密封性檢測。2024 年底前,力爭珠三角地區以及揭陽大南海石化基地、湛江東海島石化基地、茂名石化基地 50%以上儲存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頂罐使用全液面接觸式浮盤;鼓勵儲存其他涉 VOCs 產品的儲罐改用浮頂罐,開展內浮頂罐廢氣排放收集和治理。污水處理場排放的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采用燃燒等高效治理技術;含 VOCs 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排放的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提升 LDAR 質量及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級以上市應定期開展企業 LDAR 工作實施情況的審核評估。2023 年底前,廣州、珠海、惠州、東莞、茂名、湛江、揭陽等 7 個城市要建成市級 LDAR信息管理平臺,實現 LDAR 數字化管理。

2023 年底前,廣州、惠州、茂名和湛江萬噸級及以上原油、成品油碼頭裝船泊位按照標準要求完成油氣回收治理。運輸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和苯、甲苯、二甲苯等的車輛按照標準采用適宜裝載方式,推廣采用密封式快速接頭,鐵路罐車推廣使用鎖緊式接頭。

提高有機廢氣收集率和處理率。按照“應收盡收、分質收集”原則,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集中處理,選擇適宜高效治理技術,加強運行維護管理,治理設施較生產設備要做到“先啟后停”。全面排查清理涉 VOCs 排放廢氣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要加強監管監控。新、改、擴建項目禁止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噴淋(吸收可溶性 VOCs 除外)、低溫等離子等低效 VOCs 治理設施(惡臭處理除外),組織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噴淋、低溫等離子及上述組合技術的低效 VOCs 治理設施,對不能達到治理要求的實施更換或升級改造。2025 年底前,完成 2579 個低效 VOCs 治理設施改造升級(附表 6)。汽修企業全面推廣使用高流低壓噴槍。

加強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控制。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按照要求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 VOCs 廢氣。石化、化工企業制定非正常工況 VOCs 管控規程,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火炬系統要安裝溫度監控、廢氣流量計、助燃氣體流量計等,鼓勵安裝熱值檢測儀。

加強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企業監管。各地級以上市應按國家要求逐步將 VOCs 重點企業納入重點排污單位。2025 年底前,年銷售汽油量大于 2000 噸的加油站全部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各地級以上市要每年組織開展一輪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專項檢查和整改工作。

珠三角地區各地級以上市應結合本地 VOCs 排放特征,研究制定季節性(9-11 月)強化減排措施并報省生態環境廳。

(五)適度提質增效,實施鍋爐爐窯分級分類治理行動。

13.深化工業爐窯分類分級治理。

不斷完善以服務企業為目的,基于環境績效的工業爐窯分級管控制度。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級別認定核查,指導幫扶 C 級企業整治提升,動態更新本轄區工業爐窯分級管控清單,到 2025 年納入分級管控的工業爐窯企業基本達到 B 級及以上。省生態環境廳不定期抽查各地市工業爐窯分級管控情況。

有序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及深度治理。2022 年底前,全省 7 家長流程鋼鐵企業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5 年底前,全省鋼鐵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進水泥企業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玻璃、鑄造、石灰、礦棉等行業深度治理。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業全面取消煙氣旁路,確因安全生產無法取消的,應安裝監控裝置加強監管。全面推進現有生物質發電和垃圾發電項目提標改造,達到超低排放要求。

14.提升工業鍋爐治理水平。

實施以服務企業為目的,基于環境績效的工業鍋爐分級管控制度。推動燃氣鍋爐實施低氮燃燒改造,新建和在用天然氣鍋爐NOx 排放濃度不高于 50 毫克/立方米。每小時 35 蒸噸以上燃煤鍋爐應確保穩定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特別排放限值要求。保留的企業自備電廠全面實現超低排放。推動珠三角地區、粵東西北地區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含氣化爐和集中供熱性質的生物質鍋爐)淘汰,保留的生物質鍋爐應采用專用鍋爐,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NOx 排放濃度難以穩定達到 50 毫克/立方米的應配備脫硝設施,實現超低排放,禁止摻燒煤炭、煤矸石、垃圾、膠合板和漆板(或含有膠水、油漆、有機涂層等的木材)、工業固體廢物等其他物料。

(六)全面擴展提升,實施移動源系統防控行動。

15.全面保障油品質量。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推廣使用國VI(B)標準車用汽油(車用汽油蒸汽壓全年不超過 60 千帕),加大車用汽油蒸氣壓檢查力度。組織開展成品油行業專項整治工作,依法關停和取締不合規煉化項目,加強原油采購和使用管理。堅決打擊非標油品,對成品油進口、生產、倉儲、銷售、運輸、使用等全環節加強監管,全面清理整頓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加油裝置;加大柴油使用環節檢查力度,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提升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測頻次,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追溯,嚴厲追究相關生產、銷售、運輸者主體責任。

16.嚴格管控機動車排放。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六(B)排放標準。加強對新車環保達標情況和信息公開情況的監督檢查,實現新生產貨車系族全覆蓋。非免檢柴油車未進行排放檢驗或者排放檢驗不合格,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完善機動車排放檢驗與維護(I/M)制度,各地級以上市至少建設 2 個機動車排放檢驗和 2 個機動車排放維護示范站。力爭2023 年實施定期排放檢驗環節汽油車燃油蒸發排放控制系統檢驗。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記分管理制度。建設完善“天地車人”一體化機動車排放監控系統,2025 年底前,柴油車遙感監測覆蓋率達到 60%以上。強化對遙感監測超標率高的重點營運柴油車用車大戶的入戶檢查和重點路段的常態化路檢路查,組織開展重點工業企業用車大戶入戶檢查,嚴厲打擊拆除尾氣后處理裝置、破壞篡改車載診斷系統(OBD)等違法行為。組織開展黑煙車闖限行區遙感監測執法檢查,嚴格落實冒黑煙限行區要求。

17.有效監管非道路移動機械。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制度。鐵路內燃機車要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含硫量不高于 10ppm 的柴油。組織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專項檢查,重點查處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排放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鐵路內燃機車,基本消除冒黑煙現象。

18.推進船舶港口和機場污染管控。

本地注冊船舶受電裝置做到“應改盡改”,全省港口 70%碼頭泊位覆蓋岸電設施,碼頭岸電總體使用率達 20%以上。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液貨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 3 小時,在內河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 2 小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應當使用岸電(船舶、碼頭岸電設施臨時發生故障,或者惡劣氣候、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下無法使用岸電的除外)。2023 年底前,全省民用機場在用廊橋全部配備 APU 替代設施,廣州白云、深圳寶安、珠海金灣等機場逐步開展遠機位 APU 替代項目改造,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地勤車輛(執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的車輛除外)。

(七)做精做細做實,實施面源精細化管控行動。

19.綜合治理揚塵污染。

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揚塵防控責任,嚴格執行建筑工地“六個百分之百”措施,將防治揚塵污染費用納入工程造價,規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接入當地監管平臺。創建一批揚塵控制示范工地,并向社會公布。市政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園林綠化、水務等線性工程嚴格落實揚塵控制措施,實行分段施工。推進城鎮新建住宅建筑全裝修交付,2025 年底前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 30%。推進吸塵式機械化濕式清掃作業,2025 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市政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 85%,縣級城市建成區達到 70%。對建設裸地、廢舊廠區、物流園、大型停車場等進行排查建檔,并及時采取綠化、硬化、清掃等措施。鼓勵采用遮陽光伏車棚對具備條件的大型營運露天停車場進行綠色改造。持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改善礦區生態環境,2023 年底前全省持證在采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

20.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

因地制宜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秸稈資源臺賬系統和定期調度機制,2025 年底前秸稈綜合利用率穩定在 86%以上。加強生活垃圾露天焚燒、煙花爆竹禁限放監管。落實地方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完善網格化監管體系;綜合運用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無人機等手段,提高秸稈焚燒火點監測精準度,開展重點區域重點時段專項巡查,對秸稈焚燒問題突出誘發區域性重污染天氣的,嚴肅追責問責。

21.加強其他污染源治理監管。

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對法律明確禁止的餐飲服務項目不得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各地級以上市劃定禁止露天燒烤區域并發布公告,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單位應采用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擬開設餐飲服務的建筑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在廣州、深圳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維管理及運行狀態監控。

通過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源頭替代、有毒有害以及惡臭整治等大氣污染物脫除治理等措施加強污染風險防控,惡臭投訴集中的工業園區、重點企業要制定并落實惡臭監測和治理方案。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ODS)全生命周期監管。推動氟化工行業含氫氯氟烴生產線逐步淘汰,其他行業改造使用含氫氯氟烴的生產線。

(八)精準高效防控,實施重點時段臭氧污染攻堅行動。

22.加強大氣環境監測預警能力。

業務化運行全省大氣顆粒物化學組分網、大氣光化學評估監測網,實現大氣污染追因溯源常態化。各地級以上市應在化工園區、大型石油煉化基地增加環境 VOCs 自動監測站點和風速等敏感氣象要素監測站,科學評價化工企業與園區 VOCs 排放濃度,量化考核化工企業與園區 VOCs 治理成效。提升城市空氣質量短期(1-3 天)數值預報準確率和臭氧污染預報水平,省級預報中心實現 15-30 天潛勢預報業務化運行。

23.健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

建立“預測研判-減排方案-措施制定-落地跟蹤-綜合評估”的臭氧污染防控閉環工作機制,從區域統籌研判、上下游城市協同防控、任務落實調度等方面健全區域臭氧污染聯防聯控體制機制。在國家指導下深入開展粵港澳大灣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積極打造空氣質量改善先行示范區。

24.加強污染天氣防控。

以臭氧污染天氣應對為重點,完善“省-市-縣”三級預警應對機制,明確部門責任分工,細化應對工作方案和管控清單,減排措施應落實到具體生產線或生產設施。各地級以上市應建立并定期更新污染天氣應對管控清單,將涉 VOCs 企業、工業爐窯 A級企業列為應對減排豁免單位,B 級企業列為協商減排單位,C級企業列入強制減排重點單位,依法依規落實停限產措施;可排查梳理一批 VOCs 物質活性高、排放量大的企業,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將臭氧污染天氣應急期間禁止或者限制VOCs 排放的環境管理措施納入排污許可證。

(九)提升科學治氣能力,實施藍天保衛科技支撐行動。

25.推進相關法規標準修訂。

推動移動源地方法規的修訂工作,發布實施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餐飲業和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時開展相關法規標準宣貫。推動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技術規范體系。

26.持續開展大氣污染源排放調查和信息化平臺建設。

各地級以上市應持續開展固定污染源及其排放治理情況排查,2022 年底前,建成本轄區工業固定污染源全口徑數據庫,并逐年更新。2023 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完成人為源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督促涉 VOCs 企業按要求填報《廣東省固定污染源 VOCs監管系統》,逐級審核填報信息的真實有效性。加快推進大氣信息化業務平臺建設。

27.強化執法監管能力建設。

制定《廣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研究將全面生產和使用符合國家和我省低 VOCs 含量產品要求的企業,以及環境績效為 A 級的涉 VOCs 企業、工業爐窯等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將環境績效為 C 級的涉 VOCs 企業、工業爐窯、“兩高”企業等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擴大工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范圍,各地級以上市按《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管理規定》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按國家要求將 VOCs 和 NOx 排放量大的企業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按要求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推動企業安裝間接反映排放狀況的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設備,作為生態環境執法輔助手段。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按工作需要逐步配備紅外成像儀等 VOCs 泄漏檢測儀、VOCs 便攜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等設備。鼓勵轄區內有石化、化工園區的縣(市、區)配備紅外成像儀等 VOCs 泄漏檢測儀器。

28.增強污染防控科技支撐。

開展本地化臭氧生成機理、過程及污染防控策略研究。加強區域 PM2.5 和 O3 協同防控、VOCs 和 NOx 協同減排等核心關鍵技術攻關和裝備研發。加大低 VOCs 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技術研發和成果推廣應用。推進重點行業 VOCs 源成分譜的本地化調查研究并構建基礎數據庫,推進大氣污染快速精準溯源技術及應用工具研發、臭氧前體物減排成效快速定量評估方法研究。

四、保障措施

29.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作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本地任務落實計劃,明確責任目標和分工,定期開展年度任務完成情況自查,確保各項措施有力有序完成。省各有關單位應按國家和省相關部署,加強統籌協調,細化責任分工,指導做好各自領域的相關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監督考核與調度通報,定期公布各地級以上市及各區縣空氣質量及排名,推動各項工作按期落實,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30.嚴格監督考核。

將空氣質量改善年度和終期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超額完成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的地級以上市給予獎勵。對未完成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的地級以上市,從項目審批、榮譽表彰、責任追究等方面實施懲戒,按有關要求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工作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空氣質量明顯惡化、大氣污染問題突出、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嚴重的地級以上市,視情開展專項督察。組織對重點區域開展“送法規、送技術”服務企業專題活動和技術幫扶,督促重點任務落實落地。

31.完善政策激勵。

研究實施針對環境績效先進企業的激勵政策。探索實施VOCs 排污權交易。嚴格執行差別電價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對港口岸電等執行大工業電價,推動天然氣主干管網同網同價。加大對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淘汰、船舶 LNG 動力改造等工作的財政補貼力度。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統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經費保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相關要求提前建設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儲備庫。

附件:
【廣東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2021-2025年)(征求意見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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